谈法律的遵守与违背的功过是非

通常情况下,法律是必须遵守的,但也有例外,就是法律存有漏洞和法律与道德的碰撞时,就不必遵守。比方说,法律规定一个人无犯罪也要坐牢,这就不必遵守;再比方说,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做什么事,但那个人为了救人又必须去做,这就不必遵守,纵然犯法也是情有可原,功过可相抵。
但问题是,有些法律专家死守法律,不灵活运用,这就难免会有冤假错案,或者是违背道德和民意的事。
现在有一个事情就是这个样子。几个人曝光了大贪污犯,让“房叔”“房妹”“房姐”倒台。法律专家就出来声明曝光的人侵犯大贪污犯的个人隐私,属于犯罪。这就让人无法接受,如果为了保护隐私就可以让大贪污犯逍遥法外吗?就可以对其睁只眼闭只眼吗?
当然,从神圣的法律层面来说,的确犯了法,但法也要兼顾人情,也要灵活运用,也要设置前提。
我就认为,曝光大贪污犯的几个人虽犯法,但无罪,就算是抓起来审也要当庭释放,因为其有过更有功,功过相抵。这样法律既不失威严,也不失人情。
当然,如果单是诽谤,则是另一回事,因为有过无功,就必须承担责任。
其实这个问题在香港的一个影片就已经很好的诠释。一伙歹徒准备枪击民警,一个射击运动员恰巧经过,当机立断的击毙歹徒,解救民警。这在市民看来他是英雄,但他也触犯了用枪械杀人的法律,因为法律不允许个人拥有枪械,更不允许用枪杀人。于是英雄成了罪犯,要接受法庭的审判。这就引起人们的争论,在明知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还应不应该、要不要去救人。那个枪杀歹徒的人的回答是无悔救人,不能因法而袖手旁观。这时候的法是冷酷的,阻碍着人对道德的遵守,考验着人对人情的抉择,即守法也犯法,犯了见死不救的法,犯法也守法,守了出手相救的法。结果,法官经过权衡,决定站在人情与道德的立场,灵活运用法律,给枪杀歹徒而犯罪的人当庭无罪释放。法官给的判词就是,他的确犯有持枪杀人罪,但出发点是救人,站在人情与道德的立场考虑,法律既要遵守也要兼顾人情与道德,所以不能判他有罪。
我认为,这是影片中市民与法律工作者的进步,不呆板的死抱法律而作出“因小失大”的错误结论。
试想一下,如果宣布其救人者有罪,遇此情况谁还去救人?都做守法的冷酷无情的人,就如同行尸走肉,今日不解救别人,他日就无人解救自己。那时,纵然人人都守法也不见得高尚,都是呆板的没有人情和没有道德的伪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