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腐败案件带给我们的八大反思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

党的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历年来,党在反腐败工作中可以说是坚持不懈,成效卓著。但我们仍可以看到,历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特别是腐败高发领域,腐败者仍旧呈现出了前仆后继,层出不穷的势态。这种现象,无疑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纵观历年的腐败案件,我觉得有八大反思点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是举报难,举报风险大,代价大。从历年查处的各类贪腐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来看,很多案件都是在举报者坚持不懈地举报之后得以查处的。可以说,举报者在我国的反腐败历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功不可没。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很多举报者在举报的过程中都无一例外地遭到了被举报者的打击报复,有些打击报复的手段可以用疯狂、猖狂来描述。这些举报者,有的被非法开除公职,有的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有的在经济上蒙受了重大损失,有的在人格上遭到了重大侮辱,有的遭到黑恶分子的暴力袭击,身受重伤,变成植物人,甚至死亡,有的被冤枉判刑入狱,有的在狱中遭到种种非人的折磨,乃至被折磨致死。凡此种种,非一言两语能概之。还有很多举报案件持续很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处理,有的被举报者甚至持续十多年得不到有效查处,而且边腐边升。这些现象,无疑会打击举报者参与反对腐败的积极性,对反腐败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对于具体案例,我就不列举了,现在网络媒体发达,我相信读者会感同身受。我觉得,既然举报是反对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群众进行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我们能否考虑制定一部《举报法》,对举报者的举报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赋予举报者相应的权力,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举报者予以有效的保护,规定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举报案件的查处,以此来促进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提高举报案件的查处效率,这无疑会有力地促进我们的反腐败工作。
二是贪腐官员权力较大,受到的监督和制约不够。从历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特别是重特大腐败案件来看,腐败分子的腐败手段五花八门,很多腐败分子可以说到了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胡作非为的地步了。一方面,这些腐败分子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民怨,但另一方面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这是为什么?我觉得,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少数重要岗位的腐败分子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没有有效的途径分权制衡,最终导致腐败分子一手遮天,为所欲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于党内监督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对如何有效地处理好集权与分权关系指明了方向,但鉴于当前腐败的严峻形势和腐败者权力过于集中的现实,我们有必要在集权与分权、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上,下大力在纵深推进。目前,我们在对党员干部权力的监督上,主要还是集中在层级监督和党内监督,层级监督由于受时空条件的限制,有时,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正所谓,天高皇帝远。很多腐败案件,若不是群众举报,上级往往会蒙在鼓里。同时,层级监督因上下级之间往往会受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响,监督有时难以奏效。比如,当前发生的不少腐败窝案,往往存在官官相卫的现象,而这种官官相卫的现象无疑会对层级监督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这也就是为什么不少腐败案件,本来通过党纪国法的规定,可以在地方得到有效查处,可最终往往是捅到了中纪委,被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后才得到有效查处。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对腐败分子的同级监督、下级监督、群众监督、新闻媒介监督,往往显得乏力,成效不够明显。如果我们能同时充分发挥好对腐败分子的层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群众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的作用,对腐败分子构成天罗地网式的监督格局,无疑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势头。目前,不少人呼吁出台《反腐败法》、《新闻监督法》,我想,这样的法律如果能够出台,无疑会更有力地促进各个层面对腐败的监督。同时,在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上,我们可以考虑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管理体制改革,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更多的独立反对贪腐、查处腐败的职能,这也可以有效地推进反腐败工作。
三是大多数腐败者身后都有一个“二奶”。在所查处的案件中,我们发现了大量的贪腐官员包养“二奶”、“三奶”乃至“更多奶”的现象。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