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7月15日报道:“深圳中院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遇到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有律师认为,以前城乡人口在遇交通事故赔偿可谓“同命不同价”,法院的《指导意见》出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让交通事故受害的外来务工人员赔偿有“市民待遇”。这个意见真的是公平的吗?
就在前几天,同事的朋友遇到交通事故死亡,因为是农村户口,赔付标准与另两位一起遇难的同事相去甚远,原因就因为他是农村户口。同事在谈论这件事情的时候忿忿不平:城镇户口的人是人,难道农村户口的人就不是人了?其实这个结果也在预料之中。2007年上海公布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显示:交通事故中年龄59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分别是413,360元和184,260元,两者相差219,100元。虽然国人对于这种“人分三六九等”的法律体系早就深恶痛绝,但怎奈何,这种“不平等条约式”的法律条文却始终笼罩在中国九亿农民的头上。今天,深圳中院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似乎标志着农民终于和城镇居民的生命价值一样值钱了,这真是九亿农民之大幸!但是,在我们看到人性之曙光的同时,更应该看到,这种平等是有条件的。《指导意见》指出“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另外还规定: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但随其抚养人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6周岁,且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从上述条件中可以看出,这个指导意见完全不是从生命价值平等的意义上出发的,而是设置了众多门槛。按照这些条件,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农民在城里工作了半年甚至是工作了364天,差一天未满一年,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那么他的伤残或者死亡赔付标准将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赔付,倘若这位农民的户口不幸在我国的一些偏远贫困地区,那么他所得到的赔付将大大低于城镇居民,这该是何等的悲哀呢?
其实,早在深圳中院这个指导意见出台之前,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他字第25号】给云南省高院“关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中,原是农村户口,长期居住城市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3日
注: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按照这个批复,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应于2006年5月27日后参照适用,而直到两年后的今天,深圳中院的这个《指导意见》才姗姗来迟,还有何指导意义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宪法规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就一律平等,那为何这个平等是有条件的平等?所谓的尊重与保障又从何谈起?我也是一个农民,尽管我已经在城市里工作了十几年了,但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虽然我并没有觉得做一个农民有什么不对,当一个农民是什么耻辱,但当我想到那些命贱如土的九亿农民同胞兄弟,我就感到莫名的悲哀和心痛!当共和国的缔造者在天安门城楼上向世界庄严宣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的时候,农民却从此为新中国的建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直到今天,他们仍然没能够把弯了数十年的腰身挺起来。含着热泪的我不禁要问:农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国民待遇还需要等多久?
尽管,深圳中院的这个《指导意见》姗姗来迟,但法律终于还是向九亿农民兄弟打开了一扇窗子,如同朝阳升起前的那道鱼肚白,他让我们坚信:曙光一定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