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宣切勿成“税喧”

又到人间四月天,又到税法宣传月,不少地方又开始锣鼓喧天,颇有“你方唱罢我登场”之势,发资料挂横幅,令人眼花缭乱;写文章搞竞赛,忙得不亦乐乎;有些地方甚至请名人做“XX税务形象大使”,似乎少了这些形式,

又到人间四月天,又到税法宣传月,不少地方又开始锣鼓喧天,颇有“你方唱罢我登场”之势,发资料挂横幅,令人眼花缭乱;写文章搞竞赛,忙得不亦乐乎;有些地方甚至请名人做“XX税务形象大使”,似乎少了这些形式,税收宣传便不被重视,便搞得没有成效一样。
殊不知,这些看似热热闹闹,轰轰烈烈,声势浩大的税收宣传形式,恰恰是税收宣传的误区。过分注重形式,而忽略了税收宣传的根本目的,再好的形式也只能是形式而已,很难起到真正的宣传效果。
税收宣传年年搞,但如果总是千篇一律老生常谈,缺少实质性的内容,满足不了广大纳税人的需要,就很难取得宣传的效果。要使税收宣传真正富有生命力,就必须摒弃形式主义,克服浮躁心理。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中要注重:
一是权利义务相结合。作为税务机关要主动把税收法律法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纳税人,强化纳税义务观和税收法律意识,使依法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培养公民纳税的自觉性;同时注重使纳税人理解税收的职能和作用,理解缴纳税收对国强民富的重大意义,让纳税人亲身感受到国家税收带来的实惠,增强纳税人的荣誉感、价值感和社会责任感,真正让纳税人感觉到“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的丰富内涵。
二是日常宣传相结合。税收宣传既不可能立竿见影,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常用功、用常功,应将每年集中在4月的税收宣传渗透到全年每一天的税收工作中,深入纳税人之中,采取活泼多样的形式现身说法地搞宣传,使税法宣传潜移默化、深入人心,让人们在生活中、学习中、欣赏中、休闲中感受浓厚的税收文化气息,感受到税收宣传无时不在。
三是正反典型相结合。对纳税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广泛宣传,在社会上产生示范效应。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介进行曝光,以案说法,形成威慑力,实现税收宣传由反面警示到正反结合引导教育的转变。
只有平等地为纳税人作想,扎扎实实将税收宣传与民生紧密相连,税宣才不会变成走走过场的“税喧”。